一、常见问题:
办理部门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草市街2号)
二、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拟聘用的外国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已获准取得就业许可证,持职业签证入境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川工作,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
(三)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四、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二)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件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
五、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三)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六、提交材料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1、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18周岁以后,连续、完整、合法);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及与从事拟聘职位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查验原件,交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中文翻译件);
6、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查验原件,交收复印件,未入境者可暂不提供,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补交);
7、拟聘用的外国人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未入境者提供护照复印件,入境后查验原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件(外商投资或涉及许可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增报相应的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交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中外文对照的劳动合同(中文翻译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3、外国人有效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5、外国就业人员照片2张。
免办就业许可证的,除提交上述(二)至(五)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报告、外国人履历、外国人任职证明、健康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件。
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40日内,用人单位持延期报告、《外国人就业证》、与外国人签订或续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有效护照(查验原件、交收首页复印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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