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冯某某在某某店工作至2013年8月8日,冯某某称某某店未支付2013年7月1日至8月8日的工资,工资金额为6500元。某某店认可未支付冯某某2013年7月1日至8月8日工资,但不认可工资金额。
【争议焦点】
某某店认可未支付冯某某这期间的工资,不认可工资金额,但某某店未举出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冯某某2013年7月1日至8月8日的工资金额。对于工资的标准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裁 判 理 由】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某某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某某店应支付冯某某2013年7月1日至8月8日的工资6500元。
炎易堂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审认为,本案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除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某某店在本案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为仲裁认定事实不清,其提供的证据也均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六种应撤销的情形之一,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2009年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律师心得】
1、最近两的工资标准的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仅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但我们可以根据现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找到依据。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这项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将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仲裁或诉讼中,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是拒不提供怎么办?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因此在此时,只要劳动者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工资标准主张,法庭即可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在这里,这种“推定”所表现的即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目的即在于在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应负的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两年前的工资标准举证责任:虽然法律只规定单位只有保存两年的义务,但单位实际保存多久,还是由单位决定。工资清单并不是非常难以整理和保存的文件,单位完全是有能力将工资的保存年限尽可能的长,反而劳动者因为量少,不易保存,常常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北京市的“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而广东省的“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更能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现在很多单位的两张工资表,部分福利待遇另行做账的行为,给员工工资的举证增加困难。这就需要劳动仲裁或法院以自由心证的原则“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如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明显低于同行的工资,且不能说明理由的,而劳动者所提的工资标准更接近当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的,应该以“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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