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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的处置分割方式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93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的房产且产权仅登记在购买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方法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实践中,成都地区的法院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

第一步,确定夫妻结婚时该房屋的价值。现在很多家庭都是先买房后结婚,买房和结婚的时间差不远。在双方无法约定价值的情形下,为了节约成本,如果购买时的房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值,法院则会以当时的购买房价作为夫妻结婚时该房的价值。

第二步,确定离婚时房屋的价值。允许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价值进行约定,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第三步,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金额、房屋总价款和房屋的增值部分价值。约定优先,约定不成,将会以比较客观的方式认定价值。

1、夫妻共同还贷金额计算是从夫妻关系成立之后的第一笔起算至夫妻关系结束的最后一笔的还贷总额,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值的注意的是,夫妻在结婚后大多都是产权登记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来还房贷,认为这样购买房产就是个人财产,是不对的。

2、房屋总价款是购买房屋的价款与贷款利息的总和。贷款利息是房屋贷款所要支付的所有利息,等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和未支付的利息总和。

3、房屋的增值部分等于离婚时房屋的总价款减去夫妻结婚时的房屋价值。法院有时候会根据升值原因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特别是在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相差太远且难以对结婚时房屋价值参照评估的情形下,因为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行政区域的划分、地铁的开通、商圈的建立、婚后房屋的装修等等。这些因素的发生时间会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院对婚后房屋增值价值的数额认定。

第四步,根据公式计算出增值部分。目前有几种计算方式,无论用哪一种,计算结果都相差不大。成都地区比较常用的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价值公式如下:

第五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内所还本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增值价值。基本上双方再按五五分割。

需要说明的,本分割方式不同于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分割的方式,这里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


案例:20081018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1.43平方米,房屋价格为395753元,首付款125753元,按揭贷款27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每月等额本息还款1843.85元。按揭贷款利息为172524元。2009228日,肖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3912日,王某与肖某在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对房屋的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继续审理认定:1、王某肖某夫妻存续期间为55个月,每月还贷1843.85,总共还贷101411.75元;2、王某与肖某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的增值价值为378447元;

综上,根据公式计算王某与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买房方对未买房支付上述财产的一半,即84473元。(作者注本案件改编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1民终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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