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原、被告于2008年7月21日在西班牙登记结婚,双方之女于2007年11月14日出生,双方之子于2009年5月17日出生。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西班牙,2011年5月4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就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情绪激动,拿出长刀威胁原告及其亲属。民警到场后将长刀夺下并没收。后公安机关以被告未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违法行为为由对被告作出罚款处罚。2015年3月5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在孩子在场的情况下将原告推倒,用言语侮辱原告,此后还打了原告。同年4月5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因琐事与酗酒后的被告发生争吵,被告为此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同月30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对其打骂并推倒在飘窗上,还威胁原告要把其从窗户推下去,要求民警到场处理。同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
【裁 判 理 由】
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近年来多次因各种矛盾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1年起被告多次对原告使用暴力,庭审中被告亦承认现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可见原、被告关系实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本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子女娜塔莎诺查、阿龙诺查随原告共同生活。
见(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042号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相关案例
1.夫妻双方因家庭暴力被判决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
来源:2014年2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子女在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构成家庭暴力——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
罗某超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蔚、罗某海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来源:2014年2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3.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之间亦可构成家庭暴力——朱朝春虐待案
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来源:2015年3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 律 师 心 得】
1.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2.法院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3.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构成
从法理来讲,家庭暴力属于侵权法的范围。这种侵权因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家庭暴力的三要件:
(1)具有伤害行为。这里包括积极的伤害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作的概括性规定,既便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灵活认定,也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禁止和制裁。
(2)达到一定的程度。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务必要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的,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我们一般是两个方面加证明。一是在伤害程度上要至少轻微伤,如果是轻伤则基本上可以认定;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和经常性。
(3)主观上故意。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夫妻争吵中,一方不慎致使另一方受伤,但是并没有主观上伤害的故意而为过失,故不应该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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