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19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始发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最初的出发地。目的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最终到达地。委托货运公司送货可以由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委托货运公司送货上门可以由目的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的双方都能选择到相关方便的管辖法院。这也要求,我们在争议触发后及时起诉就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将地址明确到具体的某路某号,曾经笔者代理一个案件,在同一个区法院内的不同的派出法庭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其他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