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年上研究生时是修过《票据法》,现在没有多少印象,现在都网上转账等,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次数比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流通作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票据纠纷有: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