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非常重要,重点在“合同履行地”。
详见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有约定从约定,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诉求是要求被告付款的话,则可在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就在房屋所在地法院);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菜市场买菜、商场买衣服就是即时结清合同)。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蔡开剑律师注:没有履行的合同,第三方所在地与合同就无任何联系,则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地的,按之前标准)。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租赁物使用地便于查明案情和执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网购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不用到卖家所在地起诉)。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蔡开剑律师注:法律优先保护双方的合意,一般网购都会约定管辖法院在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4日
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了具体解释。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不要小看送货或者自提,涉及的法律内容很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蔡开剑律师注:欠钱在原告所在地。被告欠钱不还本身就是过错,如果还要到被告所在地就减低违约成本)。
根据此规定,我们制定、修改、签订合同时,务必将合同履行地或者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以方便自己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