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案件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诉讼标的较大的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四川省范围内的中级法院受理以下案件: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且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四川省范围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且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
5、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规定,成都市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8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四川省范围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8000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法院较少在实践中适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将根据争议标的上应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理的案件,裁定为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为被告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法院审理提供借口。因为何为重大影响并无实际可以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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