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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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二)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46人看过

  离婚协议书是民政局协议??离婚必备的法律文书,所以为了避免或者说减少争议,有些细节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

  四、关于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的问题

  常见的离婚协议当中,仅约定一方支付另一方现金的金额,而未约定违约责任。这会导致另一方无故延迟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责任。故,我们可以作类似约定:“自双方在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之起一个月内,男方支付乙方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如男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以未支付的部分为本金按月息2%支付女方违约金,直至本息结清之日止。”这样义务方延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那么就将面临承担违约金的风险。如真的发生拖欠,那么也可获取一定的补偿。

  也需要提示的,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可灵活约定,因为这与合同关系当中的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五、关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的问题。

  银行存款都是存在各自名下,较为常见的男主外女主内,存款都由女方存在银行。在离婚时,一般法院不会帮助去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所以向法院提供存在的银行及账号就非常必要。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有必要加上此内容,如协商不成,到法院也可以查询有关的流水。

  在离婚协议当中,对于银行存款的约定往往是:“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好处在于简单,但却遗留如果一方隐瞒存款,另一方就很难主张。所以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若在离婚发现有隐匿的话,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股票和基金的问题也是较为类似,约定清楚明细,对于不掌握财产线索的一方,有益而无害。

  对上述财产会存在代持的问题,如代为炒股、炒期货等。如果仅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代持人的书面确定的话,想在法院取得优势会比较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有必要让代持人就这部分内容签字确认,或另行签订三方的代持协议是完全有必要的。

  六、关于车子、家具家电的问题

  家具家电汽车等,除非古董,到手都偏值。双方可以约定各自取得部分;也可约定全部归一方,取得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分好后,建议各自处理,以免再生事端。

  对于需要登记的汽车、摩托车、轮船等,如果产权人和登记人的名字一致的,应在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以免时间过久后,使得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如果有抵押的,需要先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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