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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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一)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2人看过

离婚是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分手是情感的重点,而离婚协议是法律的重点。但你却直接采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模板?那就是对自己太不负责了。

离婚必备的法律文书,为让此后的离婚生活,避免或者说减少争议,有些细节问题,你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一是约定金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二是频率和方式的问题。可约定每月、每季度、每年固定时间。或者支付到具体的时间。可以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账号。

第三是支付的时间的问题。一般为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如果子女有固定收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支付到16周岁。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支付到18周岁。目前很多子女在18周岁还在接受高等教育或者中午教育,双方也可约定支付到完成高等教育止。

第四是抚养费金额调整的问题。子女随着年龄的增长,必然会涉及到金额调整的问题,否则难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要。

二、子女探视权问题

网上很多协议,甚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模板都是“男方或女方可以随时行使探望权。”离婚后,如果关系处理不好,极易产生新的矛盾,后果就是表现在探望权的行使方面。建议务必约定清楚,各个阶段、时间,探望的具体时间,接送时间、地点,寒暑假是否可以长住。对于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可以接到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居住及费用承担。

三、关于户口迁转的问题

离婚后,迁出户口也是另一个大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在户政方面出具了一些新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但遇到不懂政策的地方,一方不予配合,则会相当难办。也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受理以户口的强制迁转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类似“在离婚30天内,双方配合迁出女方/男方/子女的户口,否则不予配合方应支付对方每天200元的补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对方配合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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