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蔡开剑律师根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整理,供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6、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农、林、牧、渔业29416元;采矿业41540元;
(二)制造业37519元;
(三)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181元;
(四)建筑业35289元;
(五)批发和零售业34976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元;
(七)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
(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4618元;
(九)金融业74682元;房地产业40001元;
(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89元;
(十一)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0563元;
(十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85元;
(十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28005元;
(十四)教育业48695元;
(十五)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元;
(十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257元;
(十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