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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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醉驾的刑事司法意见的解读

发布者:蔡开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23人看过

醉驾入刑以来,法律的威慑力得到释放,但尚不足以令所有的醉驾者清醒,侥幸心理,醉驾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醉驾量刑上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对于目前大家有争议的内容进行明确。

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这个标准源于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确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用45分钟缓慢喝下一瓶啤酒,紧接着喝三杯茶,5分钟后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就已达到60mg。如果这时开车,就已是酒驾。而喝完一大纸杯的红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民警在查处酒驾的执法过程中,首先使用呼吸检测仪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认定是否涉酒,再根据认定情况进行抽血检验,但是抽血检验并没有强制依据,因此在执勤过程中,经常会遇见酒驾者借酒发疯不配合,甚至在呼气检测后直接逃离现场等情况,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司机是否具有醉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部分超标电动车,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机动车。

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8种情形从重处罚

避免了各地法院随意处罚,特别是随意从轻处罚。以下的8种行为,不用解释也非常清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

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借着酒精的影响,对交警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扰乱社会秩序。《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可能成为人们生活中道德借口,但绝对不会被法律所原谅。

四、逃避抽血检验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两高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交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曾在网上广为流传的那个“喝酒开车,遇到警察时下车当着警察面灌一大口酒再离开”这招不灵了。这次意见中规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醉酒。主要考虑是,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因拘役的期限为1到6个月,数罚并罚不超过1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意见》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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