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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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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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11126日,葛X与某钢管租赁公司就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租赁事宜签订合同,合同期届满后被告葛X因为其他项目继续在原告处租赁建筑器材。201852日,原、被告双方对2013101日至201852日期间的租赁账目进行了核算,截止至20185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租凭欠款6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欠款,被告均一拖再拖。于是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被告称其只是租赁项目的负责人,实际承租人为另外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同时其在对账单上面签字仅是证明人,非实际欠款人。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葛X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规范,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钢管及扣件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已于201852日对租金数额共计680000元进行了确认,并由被告书面写下欠条。

案件结果:

该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葛X向原告某租赁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80000元。


李律师自2011起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案件办理,联系电话181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