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欠原告2014年9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777110.41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赁费189534.08元以及2020年7月1日至钢管、扣件还清前的租赁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租赁的钢管、扣件,支付租赁费无果,于是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此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双方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亦无法确定,该租赁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原告依约定出租给被告所需钢管、扣件。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租金,至今下欠原告租金966644.08元(自2014年9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付,且不退还租用的钢管、扣件无理,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13日至钢管、扣件还清时的租金,退还租赁物、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966644.08元,并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退还为租赁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