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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讲解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行为的对策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217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讲解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行为的对策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电子商务以成本低、效率高、全球性的特点迅速风靡全球,成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全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如主体混同行为、商誉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域名抢注以及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桎梏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主体间的正当竞争,排斥不正当竞争。为此,本文拟就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商誉侵权行为,探讨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对策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商誉侵权;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中商誉侵权行为的对策分析

 

由于电子商务下的商誉侵权行为有着不同于传统商务条件下的特点,因此对网络上的商誉侵权行为的规制应从加强立法着手,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采用相应的网络技术进行防范。

 

(一)加强立法工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中也规定了广告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商誉侵权行为都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有许多与传统商务运作不同的特点,使得现行的法律体系在面临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商誉侵权行为时出现了许多空白区域。因此,必须重新审视传统商务条件下制订的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在整体上构成电子商务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使之覆盖电子商务领域。虽然,我国政府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步伐,但由于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使得原有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为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按照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电子商务运行的规范。既要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电子商务技术的健康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给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空间。涉及电子商务的许多法律法规依赖于电子商务的技术规范,而电子商务技术是高速发展的,因此,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有一定的开放性,容纳任何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技术手段和信息媒介的发展。

 

2.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要求立法要与国际通用规制相适应以及于各国相关法律相协调。例如,WIPO《示范规定》第一条第(1)款[总则](a)项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习惯作法的行为或做法亦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示范规定》注释1.06则规定了“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行为的当事方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方并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省略不提行为必须为竞争行为这一条件清楚地表明消费者亦受保护”。这种不发生在同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在我国业已有体现,例如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ENET.com.cn上发布其对掌上电脑、数码相机等产品的测评报告,在其掌上电脑的评测报告中对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商务通掌上电脑论述为“通讯水平、语音提示、扩展能力和制造工艺水平等项目的评测都不尽如人意,在所有被评测的11种产品中排名最末”。这一评测报告同时还被多家传统媒体转发,已经构成了对恒基伟业公司利益的损害,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仅限于“竞争对手”,《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仅限于同行业。因此有关部门只能根据其它法规对硅谷动力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但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示范规定》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现在网络公司以其设立网站发布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情况,很多都属于非竞争对手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成果,不要把商誉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仅仅限定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之间。

3.由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性较强,因此,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不仅要有法律专家的主持,还要有电子商务专家或网络计算机专家的参与,以体现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技术规范性。

 

(二)加强政府监管

电子商务环境下防范各种商誉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的监管环境,这个环境不仅需要加强立法工作,还要有政府的强有力监管,为此,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建立网络秩序监管机制,从人员上、技术上配备专门力量,一方面要主动搜索,查处电子商务中的各种商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举报、信息反馈机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

2.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忽略了商业伦理道德教育,造成了人们对商业伦理道德认识的普遍偏低,许多企业为了赚钱可以不择手段。因此,商业伦理道德的教育工作非常紧迫,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有关团体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给电子商务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强化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防范商誉侵权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自我保护。首先,应提高企业商业伦理道德水平。既不侵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要加强对自身商誉的保护意识。其次,应努力提高网络监管技术。电子商务中的商誉侵权行为离不开网络通信技术的运用,只有不断提高网络监管技术,才能及时地发现并有效地制止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要特别关注网上自己商誉的保护,可以通过网络技术对自己商誉的载体如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等进行技术保护,增设技术密码,减少商誉被侵权的概率。但纯粹的技术性手段并不能永久性地防范各种恶意攻击和侵权行为,只有法律和技术的结合运用,才能维护和保证企业商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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