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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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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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判决-分析刑罚的适用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25人看过

【摘要】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经过了从无到有的不断完善过程,但也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实证分析,发现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入罪数量较少;发案地区相对较为集中;司法保护采取“运动式”时松时紧的工作方式;全部都是自然人犯罪且共同犯罪居多;侵权作品中传统作品类型为主,但新型作品不断涌现;缓刑的适用缺乏明确标准;罚金刑适用偏执且随意。基于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提出应提高刑罚的威慑作用、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加强信患共享平台建设、发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功能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判决

一、侵犯著作权罪刑罚规定概述

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产生了诸多争议,根据现有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适用情况为:

(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2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2)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复制或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份(部)以上的;(4)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6)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2项以上标准1半以上的。

(二)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第(2)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三)罚金刑适用的标准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二、侵犯著作权罪刑罚适用的实证分析

本人通过北大法意网之“法院案例”库中检索了适用侵犯著作权罪的33份判决文书,时间跨度从2006年到2011年,从相关数据中分析可知,侵犯著作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入罪数量较少;发案地区相对较为集中;司法保护采取“运动式”时松时紧的工作方式;全部都是自然人犯罪,且共同犯罪居多;侵权作品中传统作品类型为主,但新型作品不断涌现;缓刑的适用缺乏明确标准;罚金刑适用既偏执且随意。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提高刑罚的威慑作用

应该维持现有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幅度,并将非法经营罪从侵犯著作权罪中剔除出去,如果没有达到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标准的,只能按照行政处罚处理。这样处理并不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因为发挥刑法的惩戒作用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提高法定刑的惩罚力度,就惩罚严厉程度而言,我国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已位居世界领先地位。二是以降低入罪标准的方式来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解释一”到“解释四”通过不断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实现了加大著作权刑法保护范围的目的。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达到相类似的效果。目前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仅与Trips协议相符合,而且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

在罚金刑方面,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量:一是提高适用率,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三)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执法工作的重要地位日显突出,而执法工作的应有要义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从这个角度而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一个重要切人点,衔接工作机制的核心主要是案件移送和协同。

(四)发挥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功能

目前确定侵犯著作权的鉴定方法较为简单,即通知著作权人查看实物,确认著作权受到侵害,同时确认其具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尽管上述程序较为清晰,但在实践中却遭遇了不少问题,其典型表现是权利人较少主张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北京,只有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建立了联系,在查处盗版方面密切合作。当查抄到美国影片的盗版光盘一通知代表处派人确认一版权局出具确认侵权证明一公安机关以此作为侦查证据一检察机关移交起诉一法院凭借这些证据判决。通过这一良性循环,从而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有必要发挥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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