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咨询:
“我们两人合伙开餐饮店,总投资170万,我(甲方)出120万,占百分之71%的股份,乙方出50万,乙方占29%的股份,我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他现在资金不足,没钱缴纳足额的投资款,我有意让乙退出公司,乙不同意,我问能否强制要求乙方退出?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的回答:
1、这其实就是一个大股东能否开除小股东的问题,是可以的!具体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2、非诉程序具体做法:
(1)你召开股东会会议对乙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解除其股东资格,催告缴纳期限届满,再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因你占了 71% 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故你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
(3) 如乙方在股东会决议送达后,超过六日未申请撤销,则出资期限届满时,该除名决议就生效,你就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 两种办法的优缺点
(1)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价格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
(2)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
4 总之,大股东是可以开除小股东,但法律上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在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为之,且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