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二十余年,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依法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林女士(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 2021 年与林女士生育一子。2015 年至 2025 年间,张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利用自身掌握家庭及经营财产的便利,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持续向林女士大额转账,累计金额高达260 余万元,严重侵害陈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与合法财产权益。
陈女士发现后,委托吴丁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林女士全额返还赠与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
1、张先生向林女士转账的行为是否有效;
2、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应否返还;
3、林女士主张的抚养费、育儿开支、工资提成等抗辩能否成立;
4、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5、返还金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三、被告主要抗辩
1、部分款项为非婚生子抚养费、孕前育儿开支,属履行法定义务,不应返还;
2、部分转账系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提成,并非赠与;
3、部分转账距今已久,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核心策略
1、夯实基础法律关系
以《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为依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应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
2、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张先生亲笔陈述、保证书等证据,固定不正当关系、赠与事实、资金流向及金额,排除借贷、合伙、合法劳务等合理抗辩,证明转账纯粹基于婚外关系无偿赠与。
3、精准击破对方抗辩
抚养费: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非抚养费纠纷,抚养费权利主体为子女而非第三者,应另案主张;
工资提成:仅有社保记录不足以证实委托付款事实,且不符合公司财务规范,不予采信;
诉讼时效:确认行为无效不适用时效,返还请求权自判决确认无效起算,委托人未超期。
4、合理核算应返还款项
在法院酌扣合理共同生活开支基础上,精准核算总转账、对冲金额、应扣金额,明确最终应返还本金。
五、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吴丁娟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张先生擅自向林女士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2、林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女士返还款项人民币 2332585.12 元;
3、利息以 2332585.12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林女士承担。
六、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大额财产全额追回:面对超 260 万元赠与金额,在扣除法院酌定合理开支后,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超 233 万元,最大限度维护无过错配偶财产权益。
全面否定不当抗辩:逐一击破抚养费、工资提成、诉讼时效三大核心抗辩,确立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一律无效” 的裁判规则。
法律适用精准权威:明确涉外家事赠与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厘清行为效力、时效起算、款项性质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弘扬公序良俗:判决彰显司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明确过错方与第三者不得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中获利,维护婚姻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平正义。
六、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既违反忠实义务,也侵害配偶财产权,赠与行为一律无效,第三者应全额返还。无过错配偶发现财产被擅自处分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依法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吴丁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