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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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责公司、两名股东及股东配偶共同偿债

发布者:吴丁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46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 A 纸品有限公司(下称 “A 公司”)长期为 B 家具有限公司(下称 “B 公司”)供应纸箱等包装材料,依约完成送货后,B 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未付。经多次对账确认,B 公司累计欠付货款194238.2 元。

办案中查明:

B 公司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B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二人,注册资本 100 万元,均为认缴未实缴状态;

股东甲与丙为夫妻关系,丙长期在 B 公司担任财务、跟单,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对账与收款;

A 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追回欠款,委托吴丁娟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二、案件核心难点

1公司无资产,仅诉公司无法回款:B 公司已 “终本”,偿债能力极差。

2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易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担责。

3追责股东配偶无直接依据: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欠款金额存在争议:被告当庭否认对账金额,证据需扎实闭环。

三、律师办案策略与关键突破

1固定欠款事实,锁定债权金额

以微信对账记录、送货凭证、付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采信欠款194238.2 元。

2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穿透股东有限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 54 条,以 B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为由,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论证夫妻共同经营,追责股东配偶

结合股东甲与丙的婚姻关系、丙担任财务并全程参与对账与经营的证据,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主张丙对股东甲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精准主张利息,依法保障资金占用损失

以起诉日为起算点,按一年期 LPR 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合法合理且获法院全额支持。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吴丁娟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B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A 公司支付货款194238.2 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至清偿之日止);

股东甲在70 万元、股东乙在30 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 B 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甲的配偶丙,对甲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 B 公司及甲、乙、丙共同承担。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价值

多层穿透追责:从 “只告公司” 升级为告公司 + 两名股东 + 股东配偶,极大提升回款可能性。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落地:在公司 “终本无财产” 情形下,成功让未到期出资股东提前担责。

夫妻共同经营债务认定:以财务对账、经营参与等证据,将股东责任延伸至配偶,实现更强执行保障。

证据链完整胜诉:无正式盖章对账单,仅靠微信记录即获法院全额认定欠款。

六、律师提示

企业遇到欠债公司空壳、股东认缴不实缴、夫妻共同经营等情况时:

1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追责;

2可举证夫妻共同经营,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追责配偶;

3及时固定对账、送货、付款、沟通记录,是胜诉关键。

吴丁娟律师擅长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债务穿透追责,可最大化实现债权、保障执行回款。


吴丁娟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以地级市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加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之前,吴丁娟律师在多个政府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0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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