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方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 “甲公司”)自 2023 年起,为乙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下称 “乙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喷涂服务,依约完成供货并交付。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 2025 年 1 月,乙公司累计拖欠加工费(货款)金额巨大。
2025 年 4 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批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总额并约定以设备折抵部分债务、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同时明确未按期付款则协议作废,按原欠款金额追责。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少量款项,剩余大额欠款长期拖欠,已构成根本违约。
经查,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股东为丙、丁二人,认缴出资期限至 2045 年,工商档案无实缴出资记录;且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货款,与公司资金收支高度混同,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偿债,严重损害甲公司债权实现。
甲公司为追回欠款,委托吴丁娟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诉讼。
二、办案难点与核心突破
1.公司空壳化,单纯起诉公司难以回款:乙公司无有效资产,仅诉公司将导致胜诉无法执行。
2.股东认缴期限未届满,存在 “期限利益” 抗辩:股东以出资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人格混同认定举证难度高:需固定账户混用、资金混流的完整证据链。
4.欠款金额与违约金存在争议:双方对结算基数、利息标准存在分歧。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关键策略
1.锁定基础债权,固定欠款事实以《分批付款协议书》、微信对账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确认欠款金额、违约事实及协议效力,主张违约后按原欠款金额计息。
2.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穿透有限责任依据《公司法》第 54 条,以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为由,请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论证人格混同,强化追责依据提交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代付公司货款、资金收支混同等证据,主张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符合《公司法》第 23 条连带担责情形。
4.精准主张利息,依法优化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为基础,主张合理资金占用利息,兼顾合法性与可支持性。
四、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吴丁娟律师代理意见,缺席判决如下:
1.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931300 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上浮 30% 计至清偿之日止);
2.股东丙在27.5 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股东丁在22.5 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乙公司及两股东共同承担。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1.突破 “有限责任” 壁垒:在认缴制背景下,成功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避免股东以期限利益逃避债务。
2.夯实人格混同认定:以账户混用、资金混流证据,固定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事实,强化债权人保护。
3.全链条证据制胜:从对账、履约、违约到追责,形成闭环证据,被告缺席仍获全面支持。
4.执行保障最大化:将股东一并列为责任主体,显著提升回款可能性,实现 “判得准、可执行”。
六、律师提示
企业交易中,若遇欠款公司空壳化、股东认缴未实缴、账户混用等情形,债权人可通过诉讼主张: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股东人格混同 / 滥用权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 补充责任。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设计诉讼方案,可有效穿透公司面纱,最大限度维护合法债权。
吴丁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