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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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9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经济损失90521元、车辆损失鉴定费4580元。上述费用共计951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1日23时许,驾驶人员王某驾驶冀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315省道成峰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成峰路高速桥下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心限高隔离铁柱上,造成冀D×××××号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驾驶人员报警,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了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的事件经过。原告是冀D×××××号起亚牌小轿车车主,与被告签订有机动车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因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告作为承保该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原告的车辆损失属于被告的保险理赔范围,而且不具有免赔事由,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本案系一起虚假事故,并且原告当时出具虚假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我公司与交警五大队沟通,事故证明已经被撤销。原告主张的诉求,不应被认可。我公司也要追究其造假的事故证明的责任。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D×××××号起亚牌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404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非运营性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被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第二十条第三款约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第二十六条第(项)约定: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免赔率为30%。

2015年4月21日23时许,驾驶人员王某驾驶冀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315省道成峰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成峰路高速桥下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驾驶人员报警,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处理。该大队于2015年5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5年4月21日23时许,驾驶人员王某驾驶冀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315省道成峰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成峰路高速桥下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心限高隔离铁柱上,造成冀D×××××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诉讼中经本院核实,2015年12月29日,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事故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由,撤销了该事故证明。

经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D×××××号轿车车损进行了评估,车损扣除残值为90521元。原告支付公估费458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交纳了保险费用,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冀D×××××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受损。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D×××××号轿车车损进行了评估,车损扣除残值为90512元。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车损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合规,其结果能够客观的反应出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故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认定。公估费4580元,是被保险人为了查明保险标的损失情况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故被告应当承担。依照非运营性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被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本案原告虽提供了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但经法院核实,该事故证明被出具单位的上级部门撤销。因原告的自身原因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法查明,影响被告正常理赔,故本院酌情被告免赔30%。上述合理损失共计95101元,免赔30%后,损失数额为66570.7元,该数额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赔偿原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保险赔偿金66570.7元。

武朝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刑事业务专长,处理邯郸本地区大案要案多起,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