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8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作为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处理一些建筑工地受伤案件有着一定的经验,本案是在去年接办并处理的案件。
案情简介:我代理的某建筑公司与被告赵X签订劳务承包施工协议,将其负责施工的某小区地面发泡水泥工程发包给赵X,原告何X是赵X所雇佣的工人,施工过程中从十七楼摔至十六楼,施工现场做了钢管简单防护,最终何X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我方进行了举证,证明了我方作为建筑公司为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且对于现场进行了整体安全防护设置,应当依法减轻我方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建筑公司存在选任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当然由于原告何X作为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伤害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最终认定我方建筑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雇主已经垫付的部分,我方最终只承担四万余元。
本案我虽然代理被告,但是我曾经代理原告的案件更为多见,但是与工伤事故不同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本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而不同于工伤事故的全额报销。原告不仅应当证明在工地上班,还需要证明自己与工地雇主之间的关系,提供基本的证据资料,被告这一方则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当然了作为法律顾问,应当提示单位安全方面应当做足功课,否则法院审理过程中将面临无证可举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