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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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9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内容简介: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以甲公司董事长的名义,与甲公司名义法人代表刘某某以该公司扩产投资为由,与被害人张某1、张某2签订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张某1、张某2投资600万元用于扩产,侯某某、刘某某以销售铁精粉和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处房产作为对方的担保(但是房屋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约定)。张某1、张某2通过银行转账共投资款600万元转到刘某某个人账户内,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将其中的127.5万元用于本公司的生产,剩余472.5万元投资款用于其他公司使用。作为担保的铁精粉已在2011年1月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乙公司预付铁精粉款1200万元,并将亿通公司生产的铁精粉全部控制(虽然指控全部控制,但是实际上证据存在疏漏),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于2007年12月6日因贷款已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5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将亿通公司转让给别人后离开公司。案发前,被告人侯某某、刘某某归还张某115万元,案发后归还张某1     129万元、张某2     10万元。

      律师工作简介:

       本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最关心的内容是所谓合同诈骗,该合同到底有没有履行,经过反复会见和核实本案证据,辩护人发现合同确实在履行,因为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扩产经营,当事人在收到投资款之后虽然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其他公司,但是同时该公司确实在不断生产经营,并没有怠于履行合同,房产的担保问题,虽然约定了房屋的担保方式,但是该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担保,因为还有大量的铁精粉作为投资担保,而且对于乙公司控制铁精粉的事实并不充分。

      核心辩护观点:

       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为项目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公司确实在生产经营,不断扩大再生产,商业领域是否能够营利与认定非法占有没有关联,虽然最后投资款无法归还,是由于铁精粉价格大幅下降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并非当事人不想归还或者其他主观原因,因为本案确实没有携款潜逃的情况。

       判决结果:

       我的当事人由一审的五年有期徒刑,最终二审改判为缓刑,无疑是成功的辩护,但是过程确实艰辛的,因为合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往往不具有谦抑制性,法院只要在确定了投资款或者合同资金被挪作他用往往就认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我到现在为止对此观点都是不认同的,应当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来最终确认。


武朝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刑事业务专长,处理邯郸本地区大案要案多起,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