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
“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随着年岁的增长,我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承诺书显示,“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安全责任自负,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的同学及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看来
有了这道程序
大家就可以放心喝酒了
那么,有了这份承诺书
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
酒后出事,参加聚会的同学就不担责了吗?
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他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在参加聚会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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