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该院提出抗诉。9月1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4月某日,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平等有效的量刑协商,蔡某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公诉。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且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无法定情形以及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未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遂改判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小提示: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点评:无合理理由而故意不采纳经过控辩协商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背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背离契约精神,背离认罪协商的法理。
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基甸,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职高,中共党员,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已羁押8日)。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基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基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4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蔡基甸酒后驾驶浙J×××××小型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本县米方向与柯玉花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蔡基甸有饮酒嫌疑,遂对被告人蔡基甸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因被告人蔡基甸无法完成,将带其至仙居县中医院抽血。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基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基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基甸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蔡基甸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基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基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基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雨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原载 刑事法库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代理书记员 叶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