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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2018年,被告人孟某某雇佣李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大渔乡杜曲村199号出租房制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名牌高档酒。2018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区大渔乡杜曲村199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当场从该出租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08瓶、国窖1573酒18瓶、五粮液酒84瓶、剑南春酒1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系假冒上述厂家的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9622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策划、主导犯罪活动,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安排具体实施生产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做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判决。

意见或建议:经商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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