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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1月6日13时30分许,赵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K156火车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六盘水,在昆明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97.9克。原判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赵某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在被透视检查发现异物后才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甲海洛因97.9克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一审仅以累犯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所作出的量刑不当。对上诉人赵某某的量刑,应根据其运输毒品的数量、累犯和认罪态度综合确定。上诉人赵某某与指定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意见或建议:毒品案件系重点打击案件,一定要委托律师介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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