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明姐姐称弟弟和女孩非养父女关系#
鲍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取决于两点:1、是否发生性关系:2、是否是养父女关系。
为什么“养父女”这个事实非常重要?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第9条规定:“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养父”是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只要与未成年养女发生关系,即使女方同意,也是利用优势地位迫其就范,属于强奸。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女方向警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所以第1点问题不大。
是否养父女关系,现在有两种声音:1、鲍本人及其亲属否认;2、女方及其母亲说是养父女关系。姑且认为在证据上打了个平手。
如果:1、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出现了“父女”的称呼;2、鲍带着女方在对外交往中,宣称这是自己的女儿;3、双方事实上形成了监护关系(生活费的给付、日常生活的照料等)。那从证据上就足以认定两人为养父女关系了。
所以,警方接下来的工作,是调取两人所有的聊天记录、音频视频资料,走访与鲍关系密切的同事、朋友,了解相关情况,就可以认定案件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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