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违法不能只承担“道歉责任”
最近几天,作为“正义化身”的警察开始频频道歉。先是武汉警察为“误打厅官夫人”而道歉,接着是义乌警察为“错关无辜少女十二天”而道歉,然后是浙江遂昌警方被责令“向错误通缉的记者”道歉。
短短一周,三度道歉。可想而知,披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警察没有向受害人道歉。比如东莞被游街示众的“小姐”,警方也应当向她们道歉。不能因为她们的身份和违法行为,就可以不向她们道歉了。
警察的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他们是人民的仆人,是纳税人的保镖。警察也是普通人,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工作中存在失误,理应向受害人道歉,向社会公众道歉。但是,如果“失误”太多,错误太严重,道歉肯定是不够的。
如果是一般人,在公众场合下无故殴打他人,致人受伤住院,起码会被治安拘留。如果伤情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更何况打的是“厅官夫人”。如果是一般人,将他人非法关押,即使只有几个小时,也会被追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如果是一般人,“人肉搜索”、网上发帖都被拘捕、判刑,更何况是这种全国范围的通缉。
但是,这些涉案警察在道歉之外,最多只是被调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为什么一般人做出同样的事情会承担法律责任,而警察只承担“道歉责任”?古有“刑不上大夫”,今天,作为人民公仆、纳税人保镖的警察,难道也享有法律的豁免权?
如果我们还认为警察是人民的仆人,警察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我们对于警察的要求应当比一般群众的要求更加严格。执法者的违法行为比一般人的违法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它影响到的是警队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从严治警”,严在何处?如果没有严格的纪律,严厉的惩罚,警察“道歉”今后必然成为常态。
毋庸讳言,我国警察队伍的现状令人忧虑。有相当数量的警察,纪律散漫,对待群众傲慢、粗暴,为所欲为,极大地损害了警察形象。有些警察甚至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重庆“打黑”行动中数百名警察受到查处就是明证。这些违法违纪警察的所作所为,让警徽蒙尘。当下,在警察队伍中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警风警纪整顿,已经迫在眉睫。
曾经因为一个李庄的行为,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对律师队伍开展长达半年的警示教育。鉴于各地警察的频繁“道歉”,公安部完全有必要对警察队伍进行教育整顿。只有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应当严明警纪,对违纪者从严处理,决不手软。
我们不需要一支经常“道歉”的警队。我们需要一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警队,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警队。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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