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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之 少年失足之谜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570人看过


易胜华律师办案手记之 少年失足之谜



分类: 办案手记

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在外面喝茶闲聊,朋友说起家乡新近发生的事情,说是当天早上一所中学的教学楼附近发现一具学生尸体,不知道是怎么死的。这个学生只有十五六岁,家里是农村。我说,这下公安又得忙活好一阵子了,命案必破嘛,何况又是年底来了。

 

第二天上午,我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遇到刑侦队的一位朋友,跟他问起这个案子。公安朋友说,案子已经破了,那小孩是在学校偷东西的时候从三楼上掉下来摔死的。哦,原来如此。我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也没有深入地去想。

 

当天中午接到一个电话,学生的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听说了我,并和我取得联系,要求和我谈谈。由于是朋友介绍过来的,虽然我知道这个案子很麻烦,但还是想给他们一点法律咨询。

 

我们见面的地点是在学校附近的马路边上。学生亲属有十几个人,都是农村的。一大帮人围着我七嘴八舌。我觉得有点不妥,从中选择了一个看起来比较能做主的,据介绍是学生的堂哥,我们单独到一边去谈。

 

堂哥说,学生的父母已经从家里赶过来了,但是看到小孩的尸体后都昏了过去,现在都躺在医院里面打点滴。学生的父亲是个残疾人,耳朵是聋的,母亲精神有点不正常。家里还有一个在读小学的弟弟。所以他们亲属过来帮忙处理这个事情,大概已经来了四十多人。现在学生的尸体在火葬场,学校方面逼着要火化。他们已经跟学校谈判了好几次,学校只肯给一万多的安慰金。而这个事情,由县政法委和县政府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组成了善后领导小组,负责与家属交涉处理。公安局派出几十名警察和巡防队员在学校维持秩序,看守学校大门,不许死者亲属入内。

 

我问,这个小孩到底是怎么死的呢?

 

堂哥说,根据公安的说法,当天晚上十一点多我弟弟和其他三个学生到教学楼四楼的教师办公室去偷书,被学校保卫科值班人员发现,他们慌忙逃跑,我弟弟跑到三楼一个教室里面,翻过窗子,躲在窗台外面,结果摔死。据公安说,他们四个人前一天也偷了书报,在废品收购站卖了65块钱。公安已经拘留了其他三个男孩和学校保卫科的一个老师。

 

堂哥说,但是我们看到我弟弟的脖子上有掐痕。

 

我一惊。什么?掐痕?

 

是啊,我们看到尸体,头上有伤,脖子肿得很大,像是掐痕。堂哥说。身体其他地方没有伤痕。

 

我说,那这个事情就有点意思了。

 

堂哥问:律师,你看这个事情能赔多少钱?

 

我说,如果你弟弟脖子上是掐痕的话,那么这个事情就复杂很多了。这就不仅仅是学校赔钱的问题,已经是构成了犯罪,可能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们还是办一个委托手续,我来帮助你们一起处理这个事情。

 

谈好了委托方式(前期给付部分车马费,后期按照赔偿数额风险代理),我回所里办手续。中途接到死者亲属的电话,说是他们已经进入学校,在学生摔死的教学楼附近的篮球场上发现了好几处血迹,他们怀疑是死者留下的,问我怎么办。

 

我说,你们有没有告诉公安?回答是,公安已经知道了,但是他们好像不是很感兴趣。我说,你们搜集一下血样。对方问:怎么搜集啊?

 

这一下把我给难住了。虽然我学过刑侦,但是具体的操作过程还从来没有接触过。我只好说,你们把水泼在血迹上,用棉花球或者纸巾将血水吸上来。我补充说,你们最好把整个过程用照相机或者摄像机拍下来,最好能有公证处的在场。

 

一会死者家属的电话又来了。说是他们没有相机,照相馆的和公证处的都不肯过来。我说不急,我带相机来。

 

在赶往学校的路上,我迅速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思路。说实话,我有点兴奋,但是我不断地告诫自己,不要激动,千万不要激动,我现在已经不是警察了,我只是一个律师。这个案子虽然很有意思,但是,千万不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因为公安已经对事情做出了结论,因为政法委已经介入了,事情闹大了就难以收拾了。

 

来到学校,学校还在上课,但是里面戒备森严。门口是警察守门,认识的警察向我点头致意。几台警车停在操场上。穿着制服的警察和巡防队员在校园里走动。东一伙西一伙的有不少人聚集在一起说话。我低着头匆匆走过。这时一个声音招呼我,易律师你来了?我抬头一看,是一位认识的县领导。我们在一个案子里面有过接触。

 

我赶紧上前跟领导握手。是啊是啊,我来看看。

 

领导微笑着说,好啊。

 

我和死者家属一起来到学生失足的教学楼跟前。出事地点已经撒上了石灰。仔细观察,角落里还有星星点点的血迹。抬头望去,教学楼分为两个部分,一部是教师办公室,有四层,一部是教室,三层。两个部分是连通的。据说当天深夜11点多,死者和三个同伙一起到四楼教师办公室行窃,目标是办公室的书报。前一天他们已经作案成功一次,这一晚想再次行窃。结果在四楼的时候遭遇学校保卫科的老师。四人分头逃窜。死者跑到三楼的教室里,打开窗子,躲在窗台外面,等老师离去后起身的时候从窗台摔下致死。

 

我心里有不少疑问。头一天晚上的行窃成功后,老师没有发觉吗?四个中学生,到老师办公室就为了偷一点废旧的书报拿去换钱?从四楼的教师办公室到三楼的教室,这一段距离是怎么样的一个过程?从三楼上摔下,除非是跳楼自杀,否则正常状态下应该是腿部或者身体着地,而死者的致命伤出现在头部和颈部,其他部位不见伤痕,这是为何?还有,死者摔下的时候,落地点在教学楼的水沟处,而且还是紧靠教学楼的一侧,距离墙面只有10公分左右。一般情况下坠落地点应该距离教学楼墙面有一段距离,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教学楼边上是一个篮球场。死者家属带着我来到篮球场上。在球场上我看到了多处血迹。血迹一直沿着球场,直到球场外50多米的地方,共有十几处大小不一的血迹。前两天本地下过一场雨,因此可以肯定血迹是最近两天留下的。是不是与这次坠楼事故有关呢?

 

我取出相机,对着教学楼的现场以及篮球场附近的血迹“咔嚓咔嚓”一顿狂拍。一大堆下了课的学生围着我,警察在远远地观察我。我有点不大自在。我的动作太招摇了。

 

不一会,公安的刑侦技术人员拎着箱子也来到篮球场上。他们要死者家属带他们看血迹。拍照以后,他们取出箱子里面的纱布和酒精,提取场地上的血样。家属要求他们取两份,留一份给自己。公安不耐烦地说:你要取你自己取,不关我们的事。取完血样以后,公安说,你们不是要求我们化验吗?每检测一份血样需要1000元的费用,你们先交费吧。

 

家属一时语塞。我也无可奈何,于是把死者亲属叫过来,跟他们商量对策。

 

我说,这个案子确实有疑点,不排除死者是被老师追赶甚至是殴打以后才坠楼摔死的。但是也有可能球场上的血迹是别的学生打篮球的时候留下的。如果我们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话,非要公安配合不可,因为我们不具备侦查的权力以及技术设备。现在公安似乎非常敏感,对于本案不愿意深究,那么我们还是先做第一步的工作,那就是索赔。至于调查事件真相,我们可以在索赔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或者稍后再展开。

 

家属同意了我的意见。我向学校方面的有关人员表明了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得到同意。十几分钟以后,我和十几位家属一起坐在了会议室里面,与学校方面座谈。

 

学校方面参与谈判的阵容非常强大。有县政府主管教育的副县长,政法委书记,教育局长,刑侦大队长,乡镇领导,村干部,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等。我们这一方除了我,就是死者的亲属了。会议室里面烟雾腾腾。

 

各级领导先后发言。我面带微笑洗耳恭听。领导的意思不外乎这么几点:第一,事情已经水落石出,学生系行窃过程中失足死亡,家属应当接受这个结论;第二,家属应当保持理性,配合学校方面,尽早火化尸体,让死者入土为安;第三,虽然这次事件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和对家属的安慰,学校可以考虑给予一些安慰。

 

我小心翼翼地酝酿自己的措辞,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我们并不反对公安做出的失足身亡的结论,但是希望一些疑点能够得到排除,搞清事情的全部真相;其次,我们认为死者当时是不是在行窃,不宜做出肯定性的结论,这关系到死者家属的名声;第三,我们将冷静地与学校方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谈判过程中,双方就死者当时是不是在行窃,赔偿适用的标准展开了交锋。学校方面急于对事情定性为盗窃失足身亡,要求家属必须接受这个结论。家属坚决不同意。我建议双方先搁置这个问题,先谈赔偿数额。学校方面认为这是前提,谈判陷入僵局。

 

晚饭后挑灯夜战,继续谈判。谈判开始之前,死者的母亲从医院来到了学校,说是找儿子,找着找着人就不见了。我发动家属和学校保卫科寻找。当时已经天黑,大家打着手电四处呼喊寻找,心急如焚。最终在距离学校几百米远的马路边上找到了死者的母亲。她已经精神崩溃了,疯疯癫癫,满嘴胡话。

 

我来到会议室,校方也聘请了一位律师过来谈。

 

关于学生死亡原因,我提议采取折中的方式,死者家属暂时对公安的结论不表示异议,校方不对死因进行公开。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的接受。于是进入下一个环节,赔偿问题。

 

我提出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对方提出,应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划清责任,然后谈赔偿问题,而且该学生是农村户籍,应适用农村标准。

 

我很清楚,按照农村标准的话,即使校方全额赔偿也不过五万多元,再加上一个责任划分的话,基本上就是校方一开始确立的赔偿数额2万元。所以我坚决反对农村标准,我提出,该学生已经在学校学习两年,根据省高院的意见,农村户籍人口在城镇学习工作满一年的,应当根据城镇标准赔偿。在这一点上,学校被迫让步。但是学校搬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出学校没有赔偿责任。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搬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照有关条文,指出学校存在过错的地方。我同时指出,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的性质,效力低于《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即便学生是盗窃,盗窃行为自然有他的后果,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学校毫无疑问存在以下失职:1、教师办公室头一天失窃,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2、教学楼三楼窗户未安装栏杆,导致学生得以翻越,从而失足;3、学生失足的时间是晚上11点多,失足时应发出声响和呼喊,但是保卫科没有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第二天早上7点多尸体才被发现,延误了抢救,这是导致学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总结道:行窃不等于必然会失足,失足不等于必然死亡,这中间不能划等号,所以学校的过错是肯定存在的。

 

县领导说,他们就这个问题特意走访了法院等部门,向法官进行了询问,法官认为在此次事件当中,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说:法律虽然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认识会存在不同,角度不一样,对问题的看法当然不一样,而且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于同样的案子判决也会存在很大差异。我举“知假买假”索赔为例,各地法院对此行为的判处有天壤之别。所以,某些法官的认识并不一定代表真理。

 

我觉得在责任划分上进行争执没有意义,家属关心的还是赔偿数额的问题。于是我提出,今天既然是协商而不是开庭,就没有必要就此类法律问题纠缠。我们在这里还是切入正题,谈赔偿的数额吧。

 

校方依然提出2万元的抚慰金。我问数字是如何得来,回答是参照前几年一起类似的事故的抚慰标准。我说,我手里也有一个标准,跟本案也类似,学校方面的赔偿是13万。

 

校方沉默不语。我问道,是不是学校方提出的数字不可更改?如果是这样的话,家属好商量下一步如何进行。学校方表示,并非不可更改,但是要请示上级领导。

 

协商过程中,我注意到,在楼下的树影中,站着黑压压一群人,都是穿着制服的公安,有男有女。学校操场上还停着几辆警车。这样的谈判阵势,有点兵临城下的味道。不管我们走到哪里,身边都有陌生的脸孔跟着。连上厕所都有人有意无意地跟在身后。

 

谈判暂时中止,家属离开会议室的时候情绪有点失控。我大声叮嘱他们不要胡来,冷静克制,等候处理结果,然后匆匆离开学校。走出校门的时候,看见几个警察急急忙忙向会议室奔去。我摇头叹息着离开。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回到家中,我梳理自己的思路。

 

我没有看到学生的遗体,学校方面也不会同意让我去看。对于家属描述的所谓颈部掐痕,我认为可能是夸张。毕竟在场的知情人众多,没有谁敢冒着巨大的个人风险,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该学生的死亡存在不少疑点,比如球场的血迹等,但是这些疑点都可以有比较合理的解释。而且政府有关方面如临大敌,没有公安的警力和刑侦技术予以配合,单凭律师个人的调查,肯定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抗衡。中国律师注定是做不成孤胆英雄的。最后不但得不到我们需要的结果,反而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关方面之所以摆出如此阵势,可能是担心家属闹事,担心事情扩散出去影响本地教育部门的声誉。

 

在本起事件当中,学校的过错并不在保卫科人员追赶学生,这是其工作职责。学校的失职主要还是学生失足后未能及时发现和救治,巡夜的保卫科人员难辞其咎。这一点在和学校谈判时候应该紧紧抓住,迫其就范。至于学生失足以及死亡的详细过程,对于赔偿问题也就无足轻重了。公安的说法也是一种推测分析,而我们也不宜展开联想。作为律师而不是侦探,我的任务是索赔,是尽可能为死者家属争取最大的赔偿数额。在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作为律师只有静观其变,不参与死者家属的过激行为,而且要在大众场合下劝导家属冷静。如果双方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很可能被政府当作家属方的指挥者、策划者,从而送上祭台。所以,一定要冷静,要灵活。

 

在接下来的几次谈判中,我不卑不亢,与校方周旋,说情说理,表明我的目的是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充当双方的桥梁,一旦协商成功或者失败,我的委托行为即告结束。同时,我也劝导死者家属打消对死因的怀疑,把全部精力放在协商赔偿数额上面。每次谈判的时候,我总是把学校做出承诺的一些内容固定下来,比如校方答应给死者的弟弟免除今后全部的教育费用,每学期给予其助学金,并作为社会援助捐款对象的首选等等。谈判破裂的时候,我总是尽快抽身离开,免得惹火上身。

 

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经过不断地讨价还价,死者家属一方接受了学校一次性给予五万元赔偿的要求。使命完成,风险代理的那部分律师费,我也就一笑置之了。

 

 

易胜华律师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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