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校内溺亡家属讨说法#
@易辩任煜 同学的文章,让我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兴趣,并在深夜里进行了一些思考。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无解的。总而言之,学校与学生,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首先,临时性的监护关系。对于未成年学生而言,在校期间,学校对其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其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其次,教学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医疗服务合同。学生交纳学费和杂费给学校,学校应当提供与之匹配的教学质量、食宿条件等。这一点在私立学校体现得更明显。
即使是义务教育,也是国家替学生支付的学习费用,而非学校免除了学生的学费。这就像医保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并不是医院减免了医疗费用。这并不影响到合同关系的性质。
处理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伤亡事件,除了相关的民事法律之外,主要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职责。
在本案中,女生溺亡的原因是自杀、意外落水还是被谋杀,决定了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按照校方的声明,女生是自杀,学校不承担责任。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是绝对免除学校责任。
如果女生自杀前就表露出明显的轻生倾向,已经被老师、辅导员知悉,但校方未安排老师和同学进行开导、看护。如果女生跳水后,校方未组织人员积极施救,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如果女生是意外落水,那么学校的设施可能存在严重隐患,必须要承担责任。
如果女生是在校内遭到他人杀害,主要责任人当然是行凶者。如果学校安保措施不力,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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