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胜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禁止堕胎#

发布者:易胜华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25人看过


另开主题来讨论#禁止堕胎#

首先,不要偷换概念。“禁止堕胎”和“生育自由”并不是对立的。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有权选择生或者不生,什么时候生,生几个。我反对用任何强制手段干预他人的生育权利,包括限制他人生育、强制他人生育,用税收、罚款的方式来逼迫他人生或不生。

其次,如果选择不生、少生,那就应当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来避孕。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孕的性行为,视为选择了生育。

如果是因为强奸行为导致的怀孕,根据被害人的报案以及事后查明的事实做出处理。如果被害人选择不生,应当在早期中止妊娠。超过一定时间,视为选择生育。

如果是避孕失败导致的意外怀孕,也不能堕胎。这系醉酒之后的行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道理,否则人人都可以“醉酒”为由逃避责任。

再次,胎儿畸形的情况,是否符合生育条件,应当由专业的医学机构做出判断。

正如残疾人也有生存的权利一样,问题不严重的胎儿也有生存的权利。经过后天的治疗,有些胎儿降生后也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最后,因生活成本大、房价高等原因而主张堕胎的人,就像因家庭贫困而抢劫、盗窃一样,理由是不成立的。

当然,国家有义务在生育和教育方面投入巨大的社会资源,保障育龄妇女、产妇和婴幼儿的各项权利,免除后顾之忧,降低生育和教育的成本。否则,禁止堕胎就是一纸空文。

我们的交流,建立在“胎儿是不是人”的基础上。如果我们确认胎儿有生命,那就应当赋予他作为人的生命权。他是生命,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否则就是犯罪,哪怕是他的父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