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处罚条款的修改建议
易胜华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种类是:1、警告;2、罚款(最高五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最长一年);5、吊销律师证。
这种设置不科学,主要体现在:
1、五万元的顶格罚款太低,只相当于一线城市律师年均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2、停止执业的顶格期限太短,可能无法与其违纪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
3、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终身不得执业)之间出现了巨大的断层,容易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好比是,在刑罚的设计中,从有期徒刑三年一下子就跳到了死刑立即执行。
4、对于吊销执业证书这种最严厉的处罚,指向的违纪行为太多,司法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处罚不公。
我的修改建议是:
1、比照刑法的规定,罚款不设上限,根据违法所得的倍数(五到十倍)或被处罚人的业务收入情况来确定。巨额罚款的震慑力,远胜于其他处罚措施。
罚款用途:律协开支,并大幅降低律协会费(最好是免除律协会费);青年律师培训经费;优秀律师奖励基金;贫困律师补贴基金;法律援助项目基金等。
2、比照刑法的规定,根据违纪的严重程度,停止执业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至二十年,并参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有多项违纪行为的,停业期限可以累计。
根据停业期间的表现,可以“减刑”,缩短其停业时间。违纪行为较轻且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也可以有“缓刑”。
4、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事项只能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由司法部做出。
以上修改建议,可以使对律师的处罚更慎重、更客观、更完善,希望得到重视和采纳。
2018年5月15日 江苏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