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谷滩杀人事件嫌犯被公诉#
精神病犯罪又一次成为关注的话题。在红谷滩杀人案中,凶手拿出的精神病证明,有可能成为他的免死金牌。这一点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也让一些群众深感愤怒与不安。
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无可争议。然而,丧失公信力的是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此引发出以下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精神病认定,哪级机构有权力做出?什么样的案件必须强制鉴定精神病?认定为精神病后,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精神病鉴定机构只管鉴定,不管后续工作,任由充满人身危险的精神病人回归社会,显然会对公众构成极大的威胁。保不定哪天走在路上被人砍杀、撞残、纵火,最终行凶者微微一笑:我是神经病。如果是这样,有关部门就是失职的,对人民群众的安危毫不负责任。
因此,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应当像吸毒人员一样,强行收治,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要等到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再强制收治,而是一旦做出精神病认定,立即收治。
当然,为了避免“被精神病”,精神病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在其收治过程中一直可以复查。鉴定为非精神病或者已经冶愈的,今后出现犯罪行为,不得以精神病作为抗辩理由。
这个逻辑很简单:你既然是精神病,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为了对群众安全负责,就要对你限制自由。遛狗还要栓绳子,危险性更大的精神病人怎么可以不受限制地上街?
自由不受限制的精神病人,视为正常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还有一些人是犯案之前无症状,犯案时突然发病。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我曾经多次呼吁修改刑诉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精神进行强制鉴定。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犯案后的强制医疗,却未提及对可能判处死刑者的强制鉴定。恐怕也是对精神病鉴定机构缺乏信任吧?
有关部门如果一直不考虑我的建议,我就要去给自己办个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