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合同纠纷——调解协议撤销权之争
涉及法律问题:重大误解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的监护人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晚,某小区物业大厅内,三名未成年人(分别为8岁、7岁、4岁)与多名小朋友在玩耍过程中,物业大厅用于隔断的未固定门板倾倒,致其中一名女孩左侧面部受伤,伤口长约25px,深至筋膜层。次日,受伤女童家长在业主群发布寻人启事,各方陆续取得联系。
同年12月1日,原告(另一名玩耍女童的家长)主动前往物业公司调取事发监控视频。12月3日,在辖区派出所及司法所共同主持下,四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受伤女童家长、第三人另一名玩耍女童家长、物业公司)就前期医疗费垫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支付1万元、另一名家长支付1万元、物业公司支付2万元,合计先期垫付4万元,后期赔偿待医疗终结后以司法机关确定的责任比例结算。
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1万元。其后,原告以“调取视频后认为自家孩子不存在侵权行为、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1万元。被告委托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谢海亮律师代理应诉。
三、代理思路
接受被告委托后,谢海亮律师通过全面分析事实与法律,确立了以下代理思路:
(一)举证证明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 原告签订协议前已充分了解事实经过。谢海亮律师通过庭审举证,证实原告于2024年12月1日即已调取并查看事发监控视频,且向其女儿询问过玩耍经过,距12月3日签订协议有两天的认知和判断时间。原告完全了解事发经过后才参与调解并签署协议,不符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
2. 协议内容系原告主动提出。根据调解现场完整视频记录,垫付方案(物业∶原告∶另一名家长=2∶1∶1)系原告本人率先提议,并经其他三方认可后,由被告代理人执笔书写。协议内容清晰载明“先期垫付、后期结算、责任比例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原告是在对自身可能承担责任有充分认知的基础上自愿提议并签署的。
3. “没有直接推门”不等于“无责任”。谢海亮律师指出,监控视频虽未完整拍摄门板倾倒瞬间,但多名儿童在狭小空间内躲猫猫追逐,必然发生身体接触。原告女儿站在门板边、手搭门板等事实,结合原告自述“我家小孩没有直接去推这个门”而非“我家小孩与事件无关”,说明原告本人在调解时亦未完全排除自家孩子的关联性,这与诉称的“完全无责任”相矛盾。
(二)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阐明撤销权标准
谢海亮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论证“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且按照通常理解,若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即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本案原告在签约前已查看视频、询问孩子,其认识水平明显高于社会一般标准,不存在“错误认识”的空间。
(三)强调调解协议的效力与诚实信用原则
谢海亮律师指出,本案协议系在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主持下,四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的合意,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以事后反悔为由推翻协议,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原则。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24年12月1日即已调取监控视频,签订协议前已查看视频、向孩子询问事发情况,在充分了解事实经过的基础上参与调解;协议内容系原告本人提议,经其他三方认可后自愿签署。原告的行为明显高于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律师点评
(一)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得到尊重
人民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本案中,四方当事人在派出所和司法所见证下达成的协议,程序合法、内容明确,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协议经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以事后认识的变化为由推翻协议,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适用门槛较高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有严格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对关键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直接导致其作出本不会作出的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主张重大误解的一方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签约前已查阅监控、询问孩子,且在调解中全程参与讨论并主动提出方案,法院据此认定其不构成重大误解,体现了对撤销权标准从严把握的裁判导向。
(三)监护责任的认定需客观审慎
本案中原告以“孩子无直接侵权行为”为核心主张,但法院在审理中关注到:未成年人在玩耍中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责任的认定不仅取决于“直接推门”这一行为,还需综合考量共同玩耍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等多项因素。这也提示公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审慎看待自身在法律上可能承担的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纠纷解决全过程
当事人在调解时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理性判断与意思自治的结果。本案原告签约后试图以“重大误解”为由推翻协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此案提醒公众:参与调解前应充分了解事实、审慎评估风险;一旦达成协议,即应遵守诚信原则,按约履行。事后反悔不仅难以得到司法支持,也不利于受损方及时获得救济,更增加了诉讼成本和社会矛盾的拖延。
谢海亮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