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提出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比较合适。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为一项基本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比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给对方造成的精神创伤。
【法律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若过错方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导致双方离婚,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