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规则的要件有哪些?
1、应当构成租赁或者借用机动车的法律关系,其中,租赁是光车出租,不是戴驾驶员的机动车出租。
2、形成了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3、机动车在使用人的操控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4、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而不是受害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是:
1、机动车的使用人对发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所有、管理人也有过失的,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就全部损害负责。
2、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当按照其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人的过失主要表现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不予告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