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单位因特殊需求,从XX公司处购买了具有特殊人防要求的房屋,由XX公司发包建设后质量不合格,不仅未达到A单位人防工程战时的使用功能,甚至连民用用途的质量要求都没有达到。但B单位却提起诉讼,要求A单位支付剩余20%购买款。经庄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为A单位挽回了47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经过:因特殊需求,A单位与XX公司签订协议,从XX公司处购买具有特殊人防要求的房屋,约定了房屋具体的质量要求和分期付款的比例和节点,该工程由XX公司发包,C公司承建。合同原约定工程于2012年11月30日竣工,XX公司到期未完工,后又承诺建筑和装修工程于2013年10月30日前完工,到期仍未完工。2014年10月,因上级指示,A单位无奈入驻购买房屋,但房屋质量多处不合格,不仅达不到人防工程的战时要求,连民用要求都无法达到,装修工程更是多处未完工,期间,A单位多次向XX公司发出整改通知,B单位一直未整改,无奈之下,A单位只好自行寻找第三方公司进行装修,同时拒绝支付剩余款项。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477万余元。庄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提出A单位已按约定按时支付房款,不存在违约,XX公司逾期竣工,房屋多处质量不合格,至今未验收合格等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庄律师的答辩观点,认为A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工程款,但案涉房屋不仅不能满足A单位特殊购买的战时使用功能,甚至连民用用途都无法达到,且房屋延迟了两年交付,至今未验收合格,XX公司应先对房屋继续施工,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才能继续主张房款,判决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无论是特殊的房屋买卖还是一般的房屋买卖,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都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一般的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未取得验收合格报告的,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应承担逾期交付或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特殊房屋买卖中也是如此,出卖人未尽到其基本义务的,买受人也可以行使相应抗辩权,要求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否则有权拒付剩余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