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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段位手撕小三之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下篇)
发布者:莫利娇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离婚 |623人看过
一、原告需要进行哪几方面的举证?如何举证?
1. 举证的核心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否则需承担不利的后果。如(2023)辽14民终512号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转账的钱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证明转账的行为系赠与,一审、二审均被驳回,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在婚内对外赠与财产案件中,原告需要在举证工作上做足功课,主要围绕以下5个要件进行举证:
① 出轨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给付财产的行为;
②所给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 出轨方有明确的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
④ 须违背公序良俗性;
⑤赠与的财产未返还。
2.举证的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①原配与出轨方的夫妻关系:最直接的是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关系,以便下一步确定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出轨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双方微信、QQ聊天记录,以及手机,通话录音、亲密接触的照片、视频等。需注意四点:第一,多注意聊天记录中的字句如“明天来家饭饭吗”,“要个亲亲”,“想你了”等,且在截取聊天记录时同时要截取显示二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主页。第二,对于转账记录中带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要留意。第三,注意关于二人不正当关系的视频、照片要保存到自己的手机里,不能泄露,以防侵犯别人权益。第四,出轨方悔过时要求其写“悔过书”,明确记载出轨事件的原委,必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③出轨方无偿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结合出轨方的自认与陈述,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无偿赠与。但是,第三者主张并举证转账非无偿赠与,而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如(2021)晋01民终525号案、(2020)沪01民终13740号案件,赠与钱财与商业往来存在混同,法院最终未认定为赠与。
④举证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⑤证明第三者明知出轨者已婚:倘若配偶向第三者隐瞒了自己的已婚情况,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第三者知晓这段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由于第三者主观上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故意,是善意的第三方,属于配偶的份额可不予完全返还(参照(2021)鄂01民终1385号案件)。
二、被告的答辩
作为受赠与财产者的第三者提出的抗辩普遍存在三个层次,如下:
第一,对给付财产基础的抗辩。第三者主张其对于出轨者已婚不知情,然而即便存在善意亦难以对抗违背公序良俗,且须注意受赠与财产者有无证据足以证明其不知情夫妻关系。
第二,第三者主张借贷、买卖或者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时,也须注意其主张的事实有无证据证明,可以适当、灵活分配举证责任,让接近证据的一方举证。以借贷为例,可以询问当事人有无借条、借款用途为何、有无催讨还款等,若确实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则释明当事人通过另案解决,而不应将不同基础的法律事实混淆于一案中予以处理。
第三,对给付财产已经返还或者无返还可能的抗辩。对第三者主张其所获得财产已无法返还,应当注意仔细甄别虚实,若只是将财产的性质进行转化,如购买不动产,则并不影响赠与法律行为的形成。若称将财产用于共同日常生活消费,也不影响赠与法律行为的形成,亦不发生返还财产的效果。
三、法律、法规及审判指导意见等
1.《民法典》相应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四十八条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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