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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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配偶存在还款行为,可否直接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11人看过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一系列事实材料进行细致入微且全面详尽的分析与考量。就本案来讲,出借人虽举证借款人配偶曾以其个人账户进行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作出,也未指向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驳回了借款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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