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几年后又反悔,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轻易变更,属于不诚信行为,也违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因此,父母协议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内容要求,但是应就“必要时”举证,如无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发生“必要时”情况而主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