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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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统筹等于为车辆上了“保险”吗?

发布者:蒋燕燕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395人看过

所谓的“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集资的方式由车主或运输(服务)公司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机动车提供保障,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由相关企业提供互助补偿的一种产品,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

但车辆统筹真的“保险”吗?发生事故,车辆统筹的作用是否等同于商业保险?

车辆商业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车主购买车辆商业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可依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受损害一方不能直接要求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也无法分散自身风险,容易出现赔付被“踢皮球”或赔付周期过长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统筹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赔付的情况。


车辆统筹并非商业保险,统筹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切勿为了贪便宜因小失大,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正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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