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年01月23日下午,中请人李某和同事在作业的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摔倒致右膝磕碰到升降台上,有痛感,稍作歇息后继续坚持工作,后提前下班回宿舍休息。次日上午,申请人李某由其夫送至某医院就医,被诊断右膜两侧半月板级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及内外侧支持带及前交叉韧带局部轻度损仿、右髌骨略外移及上囊及关节囊少许积液、右膜前缘软组织略肿胀、右腰内后缘皮下靜脉曲张2024年02月04日,中请人李某被诊断为半月板损伤(右侧)、滕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原关节后十字韧带损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只负责医药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进行其他赔偿,在工友介绍下,李某找到文赢工伤团队,委托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全程介入处理本次工伤纠纷,2024年08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10月25日,经鉴定为工伤九级,后申请工伤赔偿。
二、案件结果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除原已支付的医药费22082.2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9099.29元外,再支付申请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差额、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所有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31000元整。该款分两期支付,被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5000元,剩余款项66000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付清,如被申请人逾期一期未支付,申请人可就未付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不再就本起事故向被中请人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2、双方配合到商业保险机构做好结报手续,商业保险审核的所有待遇均归被申请人所有。
3、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已全部结清,再无纠葛。
三、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李某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于2024年8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李某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9.2-26)。鉴定结论为 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李某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四、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9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定额发放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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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