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国权律师(杭州)工伤团队维权案例——管道工工地卸钢管摔致腕部骨折,十级工伤调解获赔9万
一、案情介绍
申师傅是一名来自贵州的外来务工者,2024年受雇于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华义乌一处工地从事管道工工作。谁也没想到,一场意外改变了这次务工行程:2024年6月2日下午,申师傅在工地9号楼负一层南面卸载钢管时,不慎从三轮车上摔下,当即感觉腕部剧痛无比,被紧急送往就近的义乌市苏溪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最终诊断为尺骨骨折、腕关节扭伤、皮下血肿。
工伤认定后,申师傅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却始终没有就工伤赔偿给出令申师傅满意的方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师傅找到了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二、办案经过
第一步:固定工伤身份,顺利完成工伤认定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申师傅整理了劳动关系证据、事故发生经过材料,依法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最终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师傅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确认为工伤,为后续索赔打下了坚实基础。1页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
工伤认定完成后,律师协助申师傅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最终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申师傅伤情符合十级伤残标准,构成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索赔的核心依据。5页
第三步:仲裁开庭调解,高效拿到赔偿方案
证据齐全后,律师代申师傅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律师与用人单位反复沟通,既向用人单位释明了十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标准,也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实际承担能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5页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2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案件结果
最终双方在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00001. 用人单位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进学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0000元,款项直接打入申师傅指定银行账户;
00002. 若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申师傅有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总额95000元,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了申师傅的权益;
00003. 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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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道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