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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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闫XX等与闫X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杨子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4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屈XX、闫XX、闫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将三原告互换给被告的园子地及进园子的巷道(含进家的老巷道)恢复原状,并按协议签订前的管理面积归各自管理使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园子地闲置费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起诉解除换地协议的理由是被告闫X在修建石墙时,未按协议留足通道宽度2.7米,且未留足30厘米滴水位,致使互换后的巷道车辆无法进出。经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土地互换协议后,均已按协议约定管理了调换的土地。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土地互换协议中,只约定了通道宽度2.7米,而未确定该通道与闫X2户的界限,导致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要确定通道宽度,须确定通道起始测量点即通道与闫X2户的界限后方能确定被告是否依约留足了通道。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该通道无法正常通行的原因系案外人堆放了柴块、石块等杂物所致。三原告主张被告未留足2.7米通道宽度和30厘米滴水位,缺乏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实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三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屈XX、闫XX、闫X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屈XX、闫XX、闫X1负担

杨子圆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获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考取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证,现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5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