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子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0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被告段X
案件基本情况: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雷XX、雷X1、段X、欧XX从云南省盈江县某幼儿园东侧300米处界河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镇考察沙金矿。2020年3月19日19时许,雷XX、雷X1、段X、欧XX从云南省盈江县某幼儿园东侧300米处界河偷越国境回到云南省盈江县那邦镇。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雷X1、段X、欧XX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XX、雷X1、段X共同商量、共同出资从湖南处罚至云南盈江,后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境内考察市场,段X邀约欧XX一同前往游玩,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出境目的的不同不影响其四人共同结伙出境行为的认定,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尚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扣押在案的手机,系被告人雷XX用于联络出境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的国境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雷X1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段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欧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手机1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