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旦成才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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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旦成才让律师代理马某涉嫌诈骗案获不起诉

发布者:仓旦成才让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4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涉嫌两起诈骗事实:其一,2023年初,马某在做倒卖手机生意时向马某海借款,陆续借款239万余元,偿还175万余元,剩余63万余元未还。2023年6月,马某为拖延还款,向马某海出示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实质业务的手机购销合同,谎称资金被占用,并承诺可拿到大量苹果手机倒卖。马某海遂继续提供购机款,至2024年12月案发,马某海共转账762万余元,马某提供价值约220万元的手机用于售卖,并转回72万余元,剩余460万元被马某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其二,2023年3月,马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韩某,以倒卖手机利润高分成为由借款。同年9月,马某虚构高利润要求韩某投资,韩某向马某尾号XXXX的某银行卡转款49万元。马某收款后未用于倒卖手机,而是用于偿还前期债务及挥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现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侦查机关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而辩护方提出,马某与马某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及手机买卖关系,部分资金已用于购买手机并交付,且马某有还款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韩某的款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案件核心在于马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以及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裁判结果】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

 

【律师价值】

仓旦成才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深入剖析马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指出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与买卖关系,打破侦查机关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逻辑。其次,有效组织辩护策略,针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向检察机关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专业法律意见。最后,积极沟通跟进,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最终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仓旦成才让律师,自2019年起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金融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具备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国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30120********2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青海国武律师事务所
1630120********22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