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合伙是最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根据组织架构的不同,现行法律将合伙的形式分为企业型合伙和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的组织结构较为正式,合伙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属于商法调整的对象,案件案由为合伙企业纠纷。合同型合伙的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只要各合伙人之间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规定的合伙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案件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由于合同型合伙往往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协议条款不明确、经营或财务的监管不到位、账册管理不规范,导致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存在诸多难点。本期推送9条合伙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以供读者参考。
1、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合伙人之间存在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事实,应认定为存在合伙关系
——刘某某、内蒙古某公司与吕某某、大连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同出资、共享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系合伙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只要符合合伙的条件和特征,即可认定成立合伙关系。
案号:(2013)民提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带有“草签”字样的合伙协议在内容上不存在履行的法律及事实障碍时,应视为可履行的正式合同
——李某、余某等诉雷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伙协议中带有“草签”字样,但各方在协议中对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均作了相应的处理约定,且未附生效条件,从内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事实障碍时,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视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8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3、合伙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邱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虽签订合伙合同,但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而获取固定的收益,就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16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按照合伙协议所设立的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各合伙人因经营该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合伙协议处理
——冷水江市某矿厂、蔡某等诉李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后,与该企业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合伙企业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签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因经营该企业所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处理。
案号:(2015)民抗字第2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5、合伙人在其合伙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内劳动,: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不能认定合伙人与和合伙体形成了劳动关系
——叶某、杨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即使合伙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只要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享有利益,就不符合劳动者获的主要特征。该“劳动”是合伙人履行合伙义务的一种形式,其根本动因是促成合伙目的之实现。
案号:(2024)浙02民终30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夫妻一方作为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受让人无须对合伙人是否与其配偶协商一致进行主动审查,配偶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受让人善意的认定,也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朱某某诉张某某、伊某某合伙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伙人是合伙财产份额的名义权利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受让人基于合伙人的权利外观作出民事行为,属于正当信赖,应为善意,受到法律保护。合伙人是否与配偶协商一致,属于合伙人与配偶之间的夫妻内部事务,并未对外进行宣示,受让人无从知晓,在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应以合伙人是否与配偶协商一致作为要件,受让人也无需对此进行主动审查,只要是信赖合伙人权利外观作出的受让行为,即应受到保护。
案号: (2012)陕民二申字第117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7、合伙人一方在从事合伙事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合伙人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安昭宇诉包义柱合伙人对外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单方免除一方合伙人部分债务的,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对剩余全部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偿还剩余债务后,可根据合伙人内部约定的按份责任向被免除债务的合伙人追偿,该合伙人不得以被侵权人已免除其债务对抗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其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2)淮中民终字第84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向其他合伙人通报合伙经营情况且对合伙帐目保管不力以致产生纠纷,对合伙的剩余财产应适当少分
——徐金楚诉孔祥年合伙协议案
本案要旨: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负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之义务,负有使账目清的责任。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未能履行其职责,不向其他合伙人通报合伙经营情况且对合伙账目保管不力,导致合伙内部产生纠纷,法院在处理合伙财产分割时可以对未尽职履责的合伙人作出不利的财产分配决定。
案号: (2010)下民初字第10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9、合伙体虽然未经正式清算,但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合伙体的经营不存在亏损、经营状况良好,并且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可以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黄俊豪、刘必忠合伙协议纠纷
本案要旨:虽在实务中合伙体未经清算直接要求返回投资款或主张分割合伙财产普遍具有不被支持的风险,但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个人合伙在退伙时需进行清算,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合伙体的经营不存在亏损、经营状况良好,此时合伙人退出并返还其投资款不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0)闽民申450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