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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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险拒赔 | 买保险时乙肝病史没写,保险公司拒赔,新沃律师助力成功获赔14.4万!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7-17

01 案情简介

以下案例由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湖南的李女士购买了某保财险的百万医疗险,保障项目包括: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600万元、一般医疗费用补偿300万元、重大疾病确诊津贴10000元。

健康告知第4条询问:被保险人目前及过往未曾出现过"乙型肝炎伴肝功能异常"等疾病。

后来李女士被确诊为右乳浸润性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十余万元。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答复:病历显示乙肝5年,不符合健康问卷,不予理赔。

但保险公司既没有书面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也没有退还保费,而是继续收取后续保费。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在投保时曾患有乙型肝炎,在健康问卷中未如实告知。根据健康问卷约定,只要在投保前患有载明的疾病,不论该疾病是否与理赔时所患疾病有关联性,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3 律师观点

新沃律师指出:

第一,李女士不构成故意违反告知义务。 健康问卷问的是"乙型肝炎伴肝功能异常",李女士此前诊断的是"病毒性肝炎乙型"。普通人无法判断二者是否等同,属于过失,并非故意隐瞒。

第二,告知事项与出险疾病无因果关系。 乙肝与乳腺癌是完全不同的疾病,保险公司也未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会影响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

第三,保险公司不解除合同直接拒赔,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明知情况却既不解除合同又继续收费,拒赔行为不应被支持。


04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不能判断病毒性肝炎乙型是否属于乙型肝炎肝功能异常,未如实告知属于过失。且两种疾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告知义务会影响承保决定。

被告明知原告未如实告知后,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继续收取保费,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应支付住院医疗费及重大疾病确诊津贴,合计14.4万余元。


05 律师提醒

李晓伟律师提醒:

健康告知中很多医学专业术语,普通人很难准确理解。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不解除合同、继续收费,最后仅口头拒赔——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司法解释,保险公司要么解除合同,要么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两头占。

如遇到保险拒赔或者少赔,建议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团队,获取专业、客观的维权意见。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耕保险纠纷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