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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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人公司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全额支持货款及逾期利息

发布者:陈胡月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高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布艺公司向原告纺织品公司支付货款 57568.3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7568.37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二被告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专业从事纺织品经营的企业,与被告布艺公司存在布料供货合作。2024 年 4 月至 12 月期间,原告持续向被告公司供应布料,货物均由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合作期间,被告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 2025 年 7 月,被告公司尚欠货款 7 万余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对欠款金额未持异议并承诺安排付款。

后续被告仅分两笔支付了 15000 元,剩余 57568.37 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未予支付。被告布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被告缺席审理,证据链要求严苛:被告公司及股东均无应诉意愿,案件缺席审理的概率极高,法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审查标准更高,需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方可支持全部诉求。

  2.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认定需突破有限责任屏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突破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论证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法律后果。

  3. 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与 1.5 倍 LPR 的计算标准需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承办律师制定了 “事实证据夯实 + 法律责任穿透 + 利息合理主张” 的全流程诉讼方案:

1. 系统梳理证据,构建完整交易事实链条

律师全面整理了案涉交易的全部凭证,包括历次送货单、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被告付款凭证等,按照 “供货 - 对账 - 付款 - 欠付” 的时间逻辑梳理证据,清晰呈现交易全过程与欠款金额。其中重点突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对欠款金额的确认与付款承诺,直接锁定欠款事实,弥补无书面合同的不足。

2. 主张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律师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明确其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层面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屏障,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双重保障。

3. 合理主张逾期利息,明确起算节点与计算标准

针对逾期付款利息,律师结合双方微信聊天中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主张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利息;同时参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惯例,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弥补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办案亮点

1. 缺席审理下核心诉求全部获支持

本案被告全程缺席,未提交任何答辩与证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被法院全部采信,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股东连带责任三大核心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成功穿透公司有限责任,股东被判连带清偿

法院准确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定被告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判令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避免了公司 “空壳化” 导致的执行难问题,大幅提升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概率。

3. 利息标准与起算点均获有利认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的 LPR1.5 倍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并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点,最大限度地支持了原告的违约损失赔偿请求,弥补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成本。

4. 诉讼成本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全部判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的维权成本得到全额支持,实现了维权零成本的良好效果。

律师结语

买卖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重视交易凭证的留存,即使是长期合作的客户,也应当及时对账并留存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同时需要特别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非必然只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不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财务混同、账目不清等情形,将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面对一人公司欠款时,将股东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是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有效法律手段。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律师深耕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各类货款追收、合同违约、股东责任等商事案件,能够为企业提供从证据梳理、发函催告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全力守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